王从其他地方来北京工作。为了节省通勤时间,王计划在公司附近租房。在综合考虑了离公司的距离和房租等因素后,王租了一间隔断房,与其他六人合租。
王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500元。然而,在王住了5个月后,由于有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房东非法出租房屋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房东限期拆除隔断。后来,由于房东没有按时拆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强制拆除了隔断。
由于隔断被拆除,王突然无家可归。由于与出租人协商失败,王起诉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所以问题是,王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王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是一份有效的合同。虽然出租人违反规定将房屋分隔后出租,但违反了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然而,出租人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王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因为我们都知道,只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有效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规定不会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房屋分区后不得出租的规定显然是管理性规定,不能导致王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租赁合同有效,现在王想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金,因此必须具备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租人构成违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能终止租赁合同吗?出租人是否构成违约?
法律上,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原因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王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只能从法定解除的角度考察王是否有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在出租前将房屋隔开,违反了法律法规,隔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强制拆除。因此,出租人与王签订的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对象已不复存在,租赁合同依据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王现在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有法律依据。
然而,王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法成立。因为,虽然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出租人将房屋分区出租,导致分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拆除,但王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知道房屋的情况。
当王知道租来的房子是隔断房时,他仍然决定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租赁案件涉及房屋,王应预见隔断房屋被有关部门拆除,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王现在以此为由主张出租人构成违约,无法成立。因此,王要求出租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王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王起诉之日起终止,但驳回了王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这种情况对于那些在大城市努力工作但只能选择与他人合租的年轻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虽然租隔断房可以降低生活成本,给自己一个居住的地方,但的房子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就像本案一样,如果房屋隔断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只能主要终止租赁合同,不能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不得不重新租房,成本可以说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