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王阿姨在A公司工作了10多年。虽然她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王阿姨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因为她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15年。
王阿姨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说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在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不再向王阿姨缴纳社会保险。
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找到了王阿姨,告诉她要解除公司及其劳动关系。王阿姨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公司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以双方关系为由,认定公司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王阿姨的仲裁请求。王阿姨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我们对王阿姨的经历深表同情。但是,王阿姨为什么败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不一致之前,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更常见的观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会终止。因此,即使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然而,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回答,这个问题得到了澄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答复中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处理,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从现在开始,没有必要怀疑,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他们只能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让我们回到王阿姨的案子。王阿姨今年52岁。根据现行法律,王阿姨50岁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随着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阿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王阿姨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反对。双方实际上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视为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对于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因此,本案不存在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王阿姨最终败诉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