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保险单?

时间:2022-02-08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浏览:858次


男子杜某和女子黄某通过相亲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他们结婚了。但婚后,黄某发现杜某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因此,他们的关系破裂,黄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杜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杜自己,保险费也是杜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在离婚诉讼中,杜某和黄某就未到期保险应如何割发生了争议。

夫妻共同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保险单?

杜认为,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自己的,因此,保险单目前的现金价值和未来可能获得的保险金属于杜的个人财产,黄无权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黄认为,虽然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杜,但保险费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应如何分割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由于保险单的保险费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保险单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保险单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其次,在具体分割中,如果保险单仍在保险期内,但投保人决定终止保险,保险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分割。

如果保险单仍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决定继续投保,因为离婚后投保人继续使用夫妻的个人财产,投保人应取得保险单的全部收入。但在离婚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对应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投保人应当对对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在杜某和黄某的案件中,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杜某决定继续投保,法院认为杜某应获得保险单的全部收益和价值,但杜某应将离婚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赔偿给黄某。

在当今社会,保险已经被广泛接受,许多家庭会购买各种保险。本案提醒我们,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应排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单之外。

因为这些保险单往往是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自己,夫妻另一方可能不知道。因此,夫妻另一方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这种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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