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或者追逐竞争、严重超载、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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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22时许,孙某酒后驾驶鲁QL××**小型车从小里户村路口左转进入省道222线时,与王某驾驶的鲁GZ××**(鲁V××**)号重型半挂车沿省道222线由南向北行驶,造成车辆损坏。
经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3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孙某3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183.6mg/100ml。
孙某3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律师回答:
孙3未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孙3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孙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是累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孙某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